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2民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天成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修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天成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2)陕0204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2023年4月24日,上诉人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已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34元,减半收取3367元,由上诉人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董 敏
审 判 员 吴 娜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