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海联宝农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宝中执二字第00058-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雁塔区永松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5523189-4。
法定代表人任永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海联宝农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汤峪镇小法仪街,组织机构代码5807975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海联宝农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宝鸡仲裁委作出的(2014)宝仲裁字第5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仲裁委作出的(2014)宝仲裁字第5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并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审理,在审查中申请人陕西海联宝农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回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宝中民二初第001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申请人陕西海联宝农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又向本院提出了不予执行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审理,本案中止执行。经本院审理,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4)宝中民二初第001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陕西海联宝农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予执行的申请。本案恢复执行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62498.02元,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星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450000元。剩余512498.02元,扣除申请执行人应缴纳税金64990元后下欠申请执行人447508.02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偿还336350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其他权利,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本案执行终结。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120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宝中执二字第00058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仲裁裁决的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保利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