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溆浦县浩峰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4执恢55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会展路69号益品居1、2栋202室B。
法定代表人:卢成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57507116T。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育进,湖南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溆浦县浩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溆浦县龙王江乡江东湾村3组。
法定代表人:谢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595495929R。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溆浦县浩峰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的(2016)湘1224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溆浦县浩峰矿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873343.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0627元、执行申请费11133元,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湘1224执32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执行程序。2022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恢复执行。
2022年2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2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2月10日、5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有小额存款的银行账户,向溆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溆浦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单位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居调查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5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公司法人谢海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溆浦县浩峰矿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5月30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873343.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0627元、执行申请费11133元。现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 蕾
审判员 奉志辉
审判员 刘继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