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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3执4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8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会展路69号益品居1、2幢202室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57507116T。
法定代表人:卢成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温劳人仲案(2021)402号,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补缴2016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并于2022年1月10日走访了被执行人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2年5月17日,被执行人尚未为申请执行人补缴2016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也未缴纳本案执行费50元。
因被执行人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培挺
审判员刘静
审判员王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潘嘉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