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民初466号
原告:云南农垦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73646789C,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科奥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68814584M,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银海领域小区17幢1**13层1318室,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农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科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云南农垦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农垦物流有限公司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农垦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47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236元,由原告云南农垦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樊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