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达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富达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自力中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929执恢153号
陕西富达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自力中药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富达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自力中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富达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929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8000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自力中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日给付执行款10000元,于2020年8月19日交纳执行款30000元,于2020年8月31日交纳执行款40000元、执行费11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403.75元,共计84503.75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929执恢15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本通知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