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929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富达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22653R。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坚,男,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婷,女,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西安自力中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294274436Q。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部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吉兴镇,男,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富达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自力中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929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2000元。同日,本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自力中药集团有限公司在车辆登记机关有金杯牌H32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陕A8XX**。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顺利实现,应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8XX**的金杯牌H32汽车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西安自力中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8XX**的金杯牌H32汽车予以查封。
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与等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海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祝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