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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2473号 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清心街北二巷398号生产厂房1层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37号5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67.5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剩余8,742.5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