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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2742号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自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73号518室。 法定代表人:**。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203753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3002010309022503940账号中的银行存款。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3002010309022503940账号银行存款203753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 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