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小迷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小迷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厦门路16号D-3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73号5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的(2022)新0106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268.2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 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