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03执2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表人;王新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忠,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刚,陕西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宝鸡市莲花台福利服务中心,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5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莲花台福利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166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303执2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侯虎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