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公司

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公司、宝鸡市莲花台福利服务中心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3执恢26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22097582X1。
法定代表人:王新峰,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市莲花台福利服务中心,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43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7年11月15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莲花台福利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303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市莲花台福利服务中心、***逾期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10500元,执行费14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控,经查:1、经金融机构反馈,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措施到期日为2023年5月11日,上述账户内均无存款可供执行;2、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机动车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市场监管机关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信息。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再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宝鸡市莲花台福利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冻结措施如若续行,申请人应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冻结申请书,否则逾期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宝鸡市莲花台福利服务中心、***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晶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李 凡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铭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