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恢57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峰。
被执行人胡均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公司、胡均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长民初字第22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给付申请人案款48050元,并承担执行费621元。原执行案件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因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0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为由恢复执行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因超标的不宜查封;通过网络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询,账户余额过小,已依法冻结;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其名下互联网金融、有价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限制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纪胜利
审判员 杨建辉
审判员 杨宝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