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执恢315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分公司。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长民初字第25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233000元,诉讼费479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金融机构查询二被执行人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分公司、***在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房屋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峰、***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恒轩
审  判  员    杨建辉
审  判  员    李晓军
 
二 0 一九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书  记  员    吴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