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长民初字第834号
原告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小青,陕西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培华学院。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师义,系该院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西安培华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公司于2012年4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45元,本院予以缓缴。
审判员倪琳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