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6执恢769号
申请执行人马**,男,1957年2月2日生,住长安区。
被执行人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2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系该公司培华学院十二号学生公寓楼项目部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马**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民初字第30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公司、***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经点对点、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许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