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西铁执字第00002号
申请执行人铁一局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物资设备公司西安物资租赁站,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三兆路安灵苑南侧。
代表人孙凛,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中卫,铁一局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物资设备公司西安物资租赁站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东长安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公司职员。
铁一局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物资设备公司西安物资租赁站申请执行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的(2013)西铁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6515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2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88000元,后在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过程中,因资金紧张提出申请延期支付,经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已于2014年4月20日前全部履行和解协议,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88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3)西铁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嘉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