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长执字第130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均平。
被申请人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均平现下落不明,长虹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长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