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01民初1331号
原告:新疆喀大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住所地: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喀什市。
原告新疆喀大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喀大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喀大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喀大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74元,减半收取计1262.87元,由新疆喀大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 大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努热尼*** 吾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