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兵0402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伊犁花城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公园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特克斯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特克斯县七十八团青年路1巷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伊犁花城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特克斯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2017)兵0402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伊犁花城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25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特克斯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工商、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上述财产线索。对于被执行人特克斯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仅有的位于第四师七十八团二连的37330.31平方米土地以及地面附着物的在建工程,现已进行评估、拍卖,但拍卖款仅有10977564元,而该公司的总债务是50724451.8元,根据现在的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伊犁花城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受偿。
上述执行过程,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伊犁花城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伊犁花城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伊犁花城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未受偿的金额为252525元。现因被执行人特克斯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薛 晟
代理审判员 傅 勇
代理审判员 ***·图尔迪尤夫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飞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