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臻诚合(武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湖北臻诚合规划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49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岸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臻诚合规划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湖北省科技创业大厦第********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北臻诚合规划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臻诚合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其与臻诚合公司才具备劳动关系的全部构成要件。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事实与理由:(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1.2020年7月28日,中国一冶有限公司离退休管理中心管理一部又出具书面证明一份,证明***是中国一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冶公司)在册职工,从2007年开始一直处于下岗待岗状态。一冶公司只是为***缴纳了社会保险而已。2.原判决故意遗漏***在一审中提交的臻诚合公司作出的《造价咨询业务报告三级复核审签单》,臻诚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该公司负责人栏签字,***作为臻诚合公司的拟稿人在“拟稿人”一栏签字,足以证明***是臻诚合公司的工作人员。(二)原审认定臻诚合公司与***是劳务关系,缺乏证据证明。1.劳务关系具有临时性,且结算劳务报酬是按劳务量,按照约定单价进行结算,具有灵活性。臻诚合公司对***的报酬是按约月发放,而不是待咨询评估单项工程完毕后,一次性支付。至于每月发放时间、金额不固定的问题,是与***每月的出勤天数、臻诚合公司流动资金不足有关,这与认定本案是否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无关。2.因***是臻诚合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聘请的专业勘验审计工程师,迟到系因项目勘察、交通堵塞造成,不是故意旷工,臻诚合公司没有处罚系其视情况自行决定的。3.臻诚合公司辩称其让***在钉钉打卡是基于***安全考虑,如果是劳务关系,相关风险应由***自行承担,臻诚合公司的辩称意见自相矛盾。(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钉钉考勤表证***合公司对***实施了管理、***所从事的业务也是臻诚合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臻诚合公司每月向***支付工资报酬,以上基本条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与臻诚合公司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征。 为支持其再审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两组证据:1.落款2020年7月28日的加盖“一冶离退休管理中心管理一部”印章、经办人处署名“***”的《证明》,拟证明***系下岗待岗人员。2.《湖北臻诚合公司规划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造价咨询业务报告三级复核审签单》,臻诚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该公司负责人栏签字,***在“拟稿人”一栏签字,拟证明***是臻诚合公司的工作人员。 本院认为,《造价咨询业务报告三级复核审签单》已在二审中提交,依法不属于再审新证据,本院不予审查。一冶离退休管理中心管理一部出具的《证明》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本院在下文评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与臻诚合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本案中,***系一冶公司在册职工,其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一冶离退休管理中心管理一部出具的《证明》,载明***系一冶公司下岗待岗人员。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按劳动关系处理,该再审新证据可能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综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规定的情形,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炎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