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民初26213号
申请人:欧德堡室内装饰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UweKamphaus,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玥,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4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女,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韡俊,上海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德堡室内装饰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沪0106民初26213号民事裁定,根据裁定内容,本院冻结***、***银行存款88,4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审理中,原告撤回对***的起诉,并与***达成调解协议,故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欧德堡室内装饰产品(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8,436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财产、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潘 云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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