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民终1745、17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内蒙古蒙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建华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内蒙古汇能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建华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内蒙古蒙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汇能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两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4民初1707、1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蒙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蒙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内蒙古蒙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常 明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樱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