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今日影响体育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今日影响体育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博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24执15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今日影响体育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6号1号楼5层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73152749R。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博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上城国际***18幢商10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27841948(1-1)。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4民初54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博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省博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博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9413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书记员  陈 振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