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民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民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浩信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62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民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海滨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浩信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川市黄坡325国道。 法定代表人:吴日新。 再审申请人广东民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贤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浩信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8民终2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民贤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以错误地址进行邮寄送达,未穷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就直接公告送达,程序违法。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以错误地址邮寄的送达程序,剥夺了民贤公司的辩论权利。对浩信公司伪造证据虚增债务的事实予以认定错误。为此,请求法院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通过特快专递,***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邮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快递公司以查无此公司、无法联系为由将上述材料退回一审法院,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采用公告送达,二审判决认为一审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关于民贤公司提出浩信公司虚增债务问题。二审已查明涉案的《管桩销售出库单》虽然有部分不是合同约定的签收人“***”签收,但《管桩销售出库单》还有仓管及提货人签名确认,可证***公司收到《管桩销售出库单》所载的管桩。民贤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民贤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民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钟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