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62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民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海滨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浩信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川市黄坡325国道。
法定代表人:吴日新。
再审申请人广东民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贤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浩信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8民终2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民贤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以错误地址进行邮寄送达,未穷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就直接公告送达,程序违法。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以错误地址邮寄的送达程序,剥夺了民贤公司的辩论权利。对浩信公司伪造证据虚增债务的事实予以认定错误。为此,请求法院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通过特快专递,***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邮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快递公司以查无此公司、无法联系为由将上述材料退回一审法院,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采用公告送达,二审判决认为一审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关于民贤公司提出浩信公司虚增债务问题。二审已查明涉案的《管桩销售出库单》虽然有部分不是合同约定的签收人“***”签收,但《管桩销售出库单》还有仓管及提货人签名确认,可证***公司收到《管桩销售出库单》所载的管桩。民贤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民贤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民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钟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