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民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民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802执恢64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民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南24号剑麻大厦十一楼。 被执行人广东中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15号湛江商务大厦2402号办公室。 被执行人湛江市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15号湛江商务大厦2502号办公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民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中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土地进行拍卖处理,在期限内未能处理完毕,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