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民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民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8执监1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民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北6号***府01号楼一层02至03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中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15号湛江商务大厦2402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劳周。 被执行人:湛江市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15号湛江商务大厦2502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民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贤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中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加公司)、湛江市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赤坎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法民三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加公司、建信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3月17日,赤坎法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粤0802执161号。2016年9月15日,赤坎法院对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2017年11月14日,赤坎法院立案恢复执行,案号:(2017)粤0802执恢648号。2018年7月18日,本院向赤坎法院发出(2018)粤08执监41号督促执行令,责令该院采取有力措施执结该案。2019年1月16日,民贤公司以赤坎法院消极执行,案件久执不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请求本院将案件提级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具备执结条件。在本院督促执行后,赤坎法院至今仍未能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法民三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由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6)粤0802执161号、(2017)粤0802执恢648号案作销案处理; 三、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2016)粤0802执161号、(2017)粤0802执恢648号案执行卷宗材料移送至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四、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在收到(2016)粤0802执161号、(2017)粤0802执恢648号案卷宗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上述案件,并向本院执行局报告执行结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第十二条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