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804执1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民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中**剑麻检测中心综合楼(剑麻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湛江琼宇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沟尾村/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民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琼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银行、国土、房管、车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在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 ***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