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津0113执恢183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京汉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辰北路与双丰道交口东北侧闽***园2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京汉邦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13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执行案号(2022)津0113执2794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所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共计1099974元履行完毕,担负本案执行费134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