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279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天津京汉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辰北路与双丰道交口东北侧闽***园2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京汉邦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13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等共计1099974元,于2022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350000元,于2023年1月19日之前给付350000元,余款399974元于2023年2月28日之前付清。二、执行费13400元由被执行人担负,于2023年2月28日之前付清。因本案需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稼垄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