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159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京汉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辰北路与双丰道交口东北侧闽***园2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双街盛兴经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京汉邦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双街盛兴经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13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3执15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徐 磊
书 记 员 杨 萍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八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