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2民初352号
原告:***,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京汉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辰北路与双丰道交口东北侧闽***园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天津京汉邦装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苗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