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民初5308号
申请人:上***创意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欣皓,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康赛浦斯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创意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康赛浦斯时装(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创意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康赛浦斯时装(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6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康赛浦斯时装(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6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姜玥莹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