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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创意服务有限公司与康赛浦斯时装(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民初5308号之一 原告:上***创意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欣皓,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赛浦斯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创意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康赛浦斯时装(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创意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37.50元、财产保全费816.80元(原告均已预缴),均由原告上***创意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姜玥莹 书 记 员 俞弘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