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许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通许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222民初3008号
原告:通许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产业集聚区行政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715699783Q。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龙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3年7月13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原告通许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许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许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及时偿还拖欠原告的欠款11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05年3月17日,被告领取原告高速公路材料款11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收到条,被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令如诉。
被告****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及证据如下:领条一份,载明“今领到高速公路材料款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四所楼供电所***16/3”,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领条一份,只能证明被告领取了高速公路材料款,并不能证明该笔款项系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原告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系借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通许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通许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