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许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通许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22民初3015号
原告:通许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产业集聚区行政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715699783Q。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龙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0年11月12日生,住通许县。
原告通许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8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通许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及时偿还拖欠原告的欠款5336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5年2月3日,被告***以资金需要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随即向被告支付了6000元款项,2005年3月2日,被告领取原告价值40000元的材料款,被告给原告出具领条一张,2005年3月7日,被告再次领取原告价值38000元的材料款,被告在偿还30635元借款后至今再无偿还,原告也多次进行了催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并不在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也无法联系被告,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可以公告送达,但原告需要交纳公告费,本院向原告告知此事项后,原告不愿意交纳公告费,应视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通许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7.06元,退回原告通许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