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8043号
原告:***,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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