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生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财保78号 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 区芜湖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307686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熏化路星隆国际广场22幢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NUE9R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21569.41元,不足部分查封中梁宣督府小区的未售车位,并已向本院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21569.41元,不足部分查封中梁宣督府小区的未售车位(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车位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