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611执53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
被执行人:北京市民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旭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民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611民初121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市民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市民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楠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