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生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皖1802民初3328号 原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0174307686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熏化路星隆国际广场22幢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NUE9R1C(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三建)与被告***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三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三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置业支付安徽三建工程款5150030.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2月14日起按LPR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置业退还质保金1185721.93元及逾期付款(自2021年12月7日起按LPR利率标准计算款项付清之日止);3.安徽三建对**置业中***府项目涉案工程拍卖或变卖等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置业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双方签订了《中***府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安徽三建承建**置业开发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水阳江××道××路××建设项目工程。2019年12月6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22年1月14日双方结算确定工程价款为118572194.29元。双方合同关于工程款的支付明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按监管部门要求提供备案所需全部资料后30天内,付至已完合格工程经发包人审核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备案结束,付至已完合格工程经发包人审核工程量的85%;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30天内,付款至本工程结算额97%,剩余3%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退还为竣工交付后满2年支付至98%,满5年支付至100%”。根据双方财务资料显示,截至起诉前,**置业已付109864998.02元(含3套抵房款2684424元)。按合同约定应付至结算额97%的工程款尚欠5150030.44元、应退还的1%的质保金至今未退。**置业未能依约支付工程款及退还到期质保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诉请所列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安徽三建对案涉工程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置业辩称:一、三建公司诉请的事实错误。根据工程结算定案单案涉项目最终结算金额为1185721942.85元,截至2022年1月14日,**置业已支付107180574.02元,该金额双方已签字签章确认。双方结算后经友好协商,分别于2022年4月28日签订了工抵房四方协议、2022年6月20日签订了工抵房四方协议、2022年7月5日和2022年7月19日各签订了工抵房三方协议,总金额7795000元,该工抵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协议约定,合同主体签订过房价抵扣确认单以后,**置业已向安徽三建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现合同各方均签署了房价抵扣确认单,故安徽三建主张三套抵房款2684424元与事实严重不符,**置业已经以工抵房的形式向安徽三建支付了工程款7795000元。二、关于安徽三建主张质保金。因工程已完工,相应的质保金应当退还,但是安徽三建至今未取得质保金的责任并不在**置业,而是在其本身。案涉项目**置业向政府缴纳了300万元质保金,但安徽三建并未配合向政府提供“未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相关证明及保证,导致该项目向政府交纳的300万元质保金一直无法退回,***审后安徽三建能积极配合**置业向宣州区政府提交“未欠任何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证明及保证,从而将质保金从宣州区政府退回来。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安徽三建的诉讼请求。 双方围绕诉讼请求及抗辩理由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双方对对方所举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仅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而对证明目的的否认不影响证据本身的效力,本院对双方所举证据的“三性”均予以确认,对各自证明目的认定将结合案件事实综合阐述。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0日,发包方**置业(甲方)与承包方安徽三建(乙方)签订了《中***府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安徽三建承建**置业开发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水阳江××道××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桩基工程、基础土方工程(基底30cm)、土方回填(房心土、土源由土方单位提供)、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工程,地下室结构、主体结构、砌筑、GRC、抹灰、地坪、粗装修、内墙涂料、防水(主材甲供)、保温(含抗裂砂浆)、屋面、外墙结构或EPS线条等建筑结构工程、配电房等配套用房、附属工程的建筑结构工程,楼梯栏杆、护窗栏杆、屋顶栏杆、钢爬梯等金属工程,小区永久围墙(含粉刷但不包括装饰面层和铁艺)等;室内水电安装包含但不限于给排水、电气等综合机电工程(包括其他专业的预留、预埋工作);室外总体工程包含但不限于示范区雨污水工程;甲方认为其他需要乙方施工的工程,乙方不得已任何理由拒绝施工,否则按该工程确定的合同造价20%作为违约金,由甲方、监理认可后直接在进度款中扣除。签约含税合同价124793733.63元,不含税合同价暂定为112426787.1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按监管部门要求提供备案所需全部资料后30天内,付至已完合格工程经发包人审核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备案结束,付至已完合格工程经发包人审核工程量的85%;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30天内,付款至本工程结算额97%(提供100%完整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3%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退还为竣工交付后满2年支付至98%,满5年支付至100%,维修费用及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修金中先行扣除后无息退还。合同还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 2019年12月6日案涉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2年1月14日双方签订《工程结算定案表》,确定最终结算金额为118572194.29元,已付款107180574.02元,各方确认本结算单所载结算金额为本工程最终结算金额,自本结算单签发之日起,各方均不再以任何理由对本工程之结算金额提出调整(包括追加或减少)。此后,双方签订了六份工程款抵房价款四方(或三方)协议,具体情况为: 一、2022年4月28日,甲方马鞍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销售方)与乙方***(房屋购买方)、丙方**置业、**安徽三建签订了《中***府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款抵房价款四方协议》,约定乙方拟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马鞍山湖畔雅苑(时代江来)项目7-1806号房,房价款共计999632元。协议各方同意**代乙方向甲方支付房价款即**以应向丙方收取的业务款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等额房价款进行抵扣,抵扣完毕,丙方则完成向**支付该业务款义务,乙方则完成向甲方支付等额房价款义务。款项抵扣按以下流程办理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向丙方提出业务款付款及抵扣申请,并提交《款项抵扣申请单》、该笔业务款等额发票、业务合同项下业务结算资料、符合业务合同要求的其他付款资料;丙方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并经审核结算,确认达到付款及抵扣条件后,甲方、乙方、丙方、**签署《房价款抵扣确认单》,《房价款抵扣确认单》签署后,视为丙方已向**支付相应业务款,也视为**已代乙方向甲方支付了相应的房价款。款项抵扣完成后,即使《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终止或定金被没收,**亦不得再向丙方主张支付上述抵扣款项,或向甲方主张返还房价款。同日,安徽三建向**置业签署了《工程款款项抵扣申请单》,申请支付999632元以代为支付马鞍山湖畔雅苑(时代江来)项目7-1806号商品房房价款;四方签订了《房价款抵扣确认单》,载明“定金2万元、房价款979632元在丙方按的款协议约定将应支付给乙方的相应业务款直接支付给甲方后,视为丙方已向乙方支付相应业务款,也视为乙方向甲方支付了相应的房价款,抵扣时间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29日**置业向马鞍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了999632元,转款备注即附言载明“工抵款(安徽三建)”。 二、2022年4月28日,甲方含山梁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销售方)与乙方***(房屋购买方)、丙方**置业、**安徽三建签订了《中***府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款抵房价款四方协议》,约定乙方拟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含山书香名门项目2-402号房,房价款共计530376元。协议各方同意**代乙方向甲方支付房价款即**以应向丙方收取的业务款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等额房价款进行抵扣,抵扣完毕,丙方则完成向**支付该业务款义务,乙方则完成向甲方支付等额房价款义务。款项抵扣按以下流程办理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向丙方提出业务款付款及抵扣申请,并提交《款项抵扣申请单》、该笔业务款等额发票、业务合同项下业务结算资料、符合业务合同要求的其他付款资料;丙方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并经审核结算,确认达到付款及抵扣条件后,甲方、乙方、丙方、**签署《房价款抵扣确认单》,《房价款抵扣确认单》签署后,视为丙方已向**支付相应业务款,也视为**已代乙方向甲方支付了相应的房价款。款项抵扣完成后,即使《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终止或定金被没收,**亦不得再向丙方主张支付上述抵扣款项,或向甲方主张返还房价款。同日,安徽三建向**置业签署了《工程款款项抵扣申请单》,申请支付530376元以代为支付含山书香名门项目2-402号商品房房价款;四方签订了《房价款抵扣确认单》,载明“定金2万元、房价款510376元在丙方按的款协议约定将应支付给乙方的相应业务款直接支付给甲方后,视为丙方已向乙方支付相应业务款,也视为乙方向甲方支付了相应的房价款,抵扣时间2022年4月30日”。2022年4月29日**置业向含山梁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了530376元,转款备注即附言载明“工抵款(安徽三建)”。 三、2022年6月20日,甲方无为粱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销售方)与乙方***(房屋购买方)、丙方**置业、**安徽三建签订了《中***府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款抵房价款四方协议》,约定乙方拟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无为山河甲第项目16-802号房,房价款共计1081884元。协议各方同意**代乙方向甲方支付房价款即**以应向丙方收取的业务款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等额房价款进行抵扣,抵扣完毕,丙方则完成向**支付该业务款义务,乙方则完成向甲方支付等额房价款义务。款项抵扣按以下流程办理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向丙方提出业务款付款及抵扣申请,并提交《款项抵扣申请单》、该笔业务款等额发票、业务合同项下业务结算资料、符合业务合同要求的其他付款资料;丙方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并经审核结算,确认达到付款及抵扣条件后,甲方、乙方、丙方、**签署《房价款抵扣确认单》,《房价款抵扣确认单》签署后,视为丙方已向**支付相应业务款,也视为**已代乙方向甲方支付了相应的房价款。款项抵扣完成后,即使《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终止或定金被没收,**亦不得再向丙方主张支付上述抵扣款项,或向甲方主张返还房价款。同日,安徽三建向**置业签署了《工程款款项抵扣申请单》,申请支付1081884元以代为支付山河甲第项目16-802号商品房房价款;四方签订了《房价款抵扣确认单》,载明“定金2万元、房价款1061884元在丙方按的款协议约定将应支付给乙方的相应业务款直接支付给甲方后,视为丙方已向乙方支付相应业务款,也视为乙方向甲方支付了相应的房价款,抵扣时间2022年5月15日”。 四、2022年6月20日,甲方无为粱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销售方)与乙方***(房屋购买方)、丙方**置业、**安徽三建签订了《中***府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款抵房价款四方协议》,约定乙方拟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无为山河甲第项目12-803号房,房价款共计1072164元。协议各方同意**代乙方向甲方支付房价款即**以应向丙方收取的业务款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等额房价款进行抵扣,抵扣完毕,丙方则完成向**支付该业务款义务,乙方则完成向甲方支付等额房价款义务。款项抵扣按以下流程办理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向丙方提出业务款付款及抵扣申请,并提交《款项抵扣申请单》、该笔业务款等额发票、业务合同项下业务结算资料、符合业务合同要求的其他付款资料;丙方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并经审核结算,确认达到付款及抵扣条件后,甲方、乙方、丙方、**签署《房价款抵扣确认单》,《房价款抵扣确认单》签署后,视为丙方已向**支付相应业务款,也视为**已代乙方向甲方支付了相应的房价款。款项抵扣完成后,即使《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终止或定金被没收,**亦不得再向丙方主张支付上述抵扣款项,或向甲方主张返还房价款。同日,安徽三建向**置业签署了《工程款款项抵扣申请单》,申请支付1072164元以代为支付山河甲第项目12-803号商品房房价款;四方签订了《房价款抵扣确认单》,载明“定金2万元、房价款1052164元在丙方按的款协议约定将应支付给乙方的相应业务款直接支付给甲方后,视为丙方已向乙方支付相应业务款,也视为乙方向甲方支付了相应的房价款,抵扣时间2022年5月15日”。 五、2022年7月5日,甲方无为粱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销售方)与乙方(房屋购买人)安徽三建、丙方**置业签订了《中***府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款抵房价款三方协议》,约定乙方拟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无为山河甲第项目12-303号房,房价款共计1011114元。协议各方同意乙方以应向丙方收取的业务款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等额房价款进行抵扣,抵扣完毕,丙方则完成向乙方支付该业务款义务,乙方则完成向甲方支付等额房价款义务。款项抵扣按以下流程办理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乙方向丙方提出业务款付款及抵扣申请,并提交《款项抵扣申请单》、该笔业务款等额发票、业务合同项下业务结算资料、符合业务合同要求的其他付款资料;丙方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并经审核结算,确认达到付款及抵扣条件后,甲方、乙方、丙方签署《房价款抵扣确认单》,《房价款抵扣确认单》签署后,在丙方按合同约定将迎支付给乙方的相应业务款直接支付给甲方后,视为丙方已向乙方支付相应业务款,也视为乙方向甲方支付了相应的房价款。款项抵扣完成后,即使《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终止或定金被没收,乙方亦不得再向丙方主张支付上述抵扣款项。同日,安徽三建向**置业签署了《工程款款项抵扣申请单》,申请支付1011114以代为支付山河甲第项目12-303号商品房房价款;三方签订了《房价款抵扣确认单》,载明“定金2万元、房价款991114元,抵扣时间2022年5月15日”。 六、2022年7月19日,甲方无为粱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销售方)与乙方(房屋购买人)安徽三建、丙方**置业签订了《中***府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款抵房价款三方协议》,约定乙方拟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无为山河甲第项目12-602、9-1402、13-504号房,房价款共计3099380元。协议各方同意乙方以应向丙方收取的业务款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等额房价款进行抵扣,抵扣完毕,丙方则完成向乙方支付该业务款义务,乙方则完成向甲方支付等额房价款义务。款项抵扣按以下流程办理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乙方向丙方提出业务款付款及抵扣申请,并提交《款项抵扣申请单》、该笔业务款等额发票、业务合同项下业务结算资料、符合业务合同要求的其他付款资料;丙方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并经审核结算,确认达到付款及抵扣条件后,甲方、乙方、丙方签署《房价款抵扣确认单》,《房价款抵扣确认单》签署后,在丙方按合同约定将迎支付给乙方的相应业务款直接支付给甲方后,视为丙方已向乙方支付相应业务款,也视为乙方向甲方支付了相应的房价款。款项抵扣完成后,即使《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终止或定金被没收,乙方亦不得再向丙方主张支付上述抵扣款项。同日,安徽三建向**置业签署了《工程款款项抵扣申请单》,申请支付3099380以代为支付山河甲第项目12-602、9-1402、13-504号商品房房价款;三方签订了两份《房价款抵扣确认单》,分别载明“定金4万元、房价款1509690元,抵扣时间2022年7月30日”、以及“房价款1549690元,抵扣时间2022年9月30日”。2022年7月12日,**置业向无为粱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了1549690元,转款备注即附言载明“工抵往来款(安徽三建)”。 上述六份工抵房协议中,有三套房产即***(房屋购买方)所涉含山书香名门项目2-402号房、***(房屋购买方)所涉无为山河甲第项目16-802号房、***(房屋购买方)所涉无为山河甲第项目12-803号房已办理商品房网签手续。 2023年5月4日,安徽三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要求冻结**置业银行存款6621569.41元,不足部分查封中***府小区的未售车位,本院作出(2023)皖1802财保78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金额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中***府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12月6日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总价款也于2022年1月14日由双方结算确认为118572194.29元。依据双方关于付款期限即“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30天,付款至本工程结算额97%”的约定,**置业应于2022年2月14日前支付115015028.46元(118572194.29元×97%)。双方对结算***已付款107180574.02元均无异议,仅对以房抵款的金额存在争议。安徽三建认为所签订的六份工程款抵房价款协议中仅有三套房总金额2684424元,办理了网签手续,完成了抵扣,其余房产因未办理网签手续、未完成工程款抵扣,不应在本案的工程款中扣除。本院认为,案涉六份工程款抵房价款协议系各方真实性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该六份协议至今未被解除或撤销,各方仍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协议关于“各方签订《房价款抵扣确认单》后视为相应款项支付完毕”的约定,现六份协议所载金额均已签订《房价款抵扣确认单》,表明**置业已向安徽三建支付相应工程款、购房人已向房屋出售人支付相应房价款;再根据协议关于“即使《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终止或定金被没收,安徽三建亦不得再向**置业主张支付上述抵扣款项”的约定,安徽三建主张案涉工程款抵房价款的金额仅为2684424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抵款金额应为7794550元(999632元+530376元+1081884元+1072164元+1011114元+3099380元),则**置业已付款金额为114975124.02元(107180574.02元+7794550元),付至97%的工程款金额则尚欠39904.44元(115015028.46元-114975124.02元),该款应自2022年2月15日起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关于3%质保金退还即“竣工交付后满2年支付1%、满5年支付剩余2%”的约定,则**置业应于2021年12月6日前支付1185721.94元,该款自2021年12月7日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置业认为安徽三建未取得质保金的责任在其自身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安徽三建就上述所欠工程款及逾期退还的质保金所主张的利息标准,本院予以确认。安徽三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支付申请费5000元,其要求该款由**置业负担,本院予以支持。 安徽三建主张对中***府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仅限于**置业所欠工程款金额,因1%的质保金1185721.94元系在工程总价款中扣留的,本质上仍属于工程款范畴,故案涉工程款金额为1225626.38元(39904.44元+1185721.94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904.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2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185721.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2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原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就案涉中***府项目在1225626.38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151元,原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856元,被告***生置业有限公司1129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