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23民初2885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农民。
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农民。
被告:***,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农民。
被告:***(**),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农民。
原告***与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