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105执221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 负责人:**,区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5民初56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31544.17元,承担以5047411.1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3.75%计付,案件受理费15862元。本案执行费56137元。 在执行中,2023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青0105执22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