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602民初7121号
原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3076866A。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B1#楼12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0839212Q。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三巽金芙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经济开发区牡丹路以南、仙翁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X88Y2Q。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本案在审理原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三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亳州三巽金芙蓉置业有限公司、亳州三巽金芙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