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民初187号
原告:***,女,194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女,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女,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男,194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女,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原告:**,女,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安徽路桥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西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74088174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路桥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黄 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