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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7民终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青年中路青年苑商办综合楼301、337室,组织机构代码:78439838-6。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会文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244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望江西路5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MA2MT9QA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铜南***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五里大转盘东318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06361657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芜铜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0691010107。 法定代表人:储林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106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航,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2639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路桥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088174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铜南***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芜铜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路桥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723民初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邦保险盐城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省交通控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中铁二十四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省交通控股公司铜南******、**,安徽芜铜高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公路桥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航、北京路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路桥路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案件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723民初2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自预交的上诉费2909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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