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7民终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青年中路青年苑商办综合楼301、337室,组织机构代码:78439838-6。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会文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244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望江西路5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MA2MT9QA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铜南宣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五里大转盘东318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06361657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芜铜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0691010107。
法定代表人:储林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106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航,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2639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路桥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088174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路桥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芜铜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铜南宣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723民初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723民初2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3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