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321民初1921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路桥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0881747B(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路桥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路桥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安徽路桥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安徽路桥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安徽路桥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69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84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常 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信 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