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3民终28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一审被告:**,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一审被告:安徽路桥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0881747B(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一审被告**、一审被告安徽路桥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1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1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杰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 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