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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3民终28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一审被告:**,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一审被告:安徽路桥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0881747B(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一审被告**、一审被告安徽路桥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1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1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杰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 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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