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321民初1345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安徽路桥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路桥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等人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本案不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