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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321民初1345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安徽路桥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路桥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等人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本案不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