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402民初6438号2
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豫1402民初64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南省路桥集团远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7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路桥集团远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周孝忠
书记员 胡尊林